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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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。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。解决此类纠纷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。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。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,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,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。因而工程造价鉴定,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,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。

所谓工程造价鉴定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[2001]23号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》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:是指在诉讼过程中,为查明案件事实,人民法院依据职权,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,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,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、鉴别和评定的活动。工程造价鉴定,是人民法院判决、调节及原、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。工程造价鉴定,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,日常的预、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(对一方负责),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(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)。其特点是:合法、公正、客观、科学。

司法鉴定的原则:最高人民法院法发[2001]23号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》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:(一)合法、独立公开;(二)客观、科学、准确;(三)文明、公正、高效。

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:(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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