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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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伤程度:

是损伤所致程度,法律上所讲的损伤程度,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、重伤二级、重伤三级:轻伤一-级、轻伤二级、轻伤三级;轻微伤一级、轻微伤二级,共八级。其分界分别对应的鉴定标准为: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、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,此外司法部尚有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目前主要在司法部的鉴定中使用,未大规模推广。其中轻微伤和轻伤在表象上又相近,二者涉及罪与非罪,轻微伤一般是治安处罚,轻伤涉嫌刑事犯罪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轻伤案件又是可公诉可自诉。

伤残程度:

是人体在受伤后,评判治疗终结后的等级标准,其分为一级伤残、二级伤残、三级伤残、四级伤残、五

伤残、六级伤残、七级伤残、八级伤残、九级伤残,十级伤残,此十级伤残程度个等级划分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 

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二者既有联系,又有区别:

二者的联系是:

1.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;

2.都必须依据一定的表准进行;

3.很多情况下, 特别是在受害人受重伤的情何况下,往往出现受害人致残,即二者经常同时出现;

4.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, 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同。

二者的区别是:

1确定的时间不同,损伤程度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,而伤残程度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 进行,这是因为二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; 

2目的不同,伤 残程度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,即对受害者 工作、生活、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,而损伤程度鉴定在于 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,鉴于其目的的不同,因此反映 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,也就是 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,因为损伤本身可 能严重,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; 

3标准依 据不同,伤残鉴定尚无统一的标准,各领域有差异,在道 路安全事故中,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《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GB18667-2002》,在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中,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/T 16180-2006》,在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中,伤残程度的 鉴定标准的依据是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(2002)》, 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据是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》,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中,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(试行)》,而损伤程度鉴定目前依据 的事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《人体轻微伤鉴定标 准》、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》、《人体重伤标准鉴定》,这是 上述文件依据的不同,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 生理学依据也不同; 

4使用目的不同,伤残程度的鉴定结 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,而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则用来 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,交通事故的大小即以轻重伤或 死亡人数来确定的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 法的解释的第二条前两项的内容:(一)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二 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(二)死亡三人以上,负事故同等责任的;

5等级划分不同:伤残程度鉴定根据对工作 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划分一至十级,而损伤程度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划分为轻微伤、轻伤、重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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